中新網福州6月26日電 (王榕春)6月26日,適逢第27個國際禁毒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當日對外公佈了被告人徐東順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相關情況。
  徐東順,臺灣省彰化縣人。2011年5月,徐東順預謀從廣東省購買毒品氯胺酮經福建省廈門市走私到臺灣銷售,並雇佣同案被告人王衛成、藍君平(已判刑)參與。
  2011年6月至7月初,徐東順先後多次到廣東省惠東縣向上家毒販購買氯胺酮共計約558千克,均運回其在廣東省東莞市常平鎮金美花園小區的租房內。其間王衛成、藍君平多次為徐東順搬運氯胺酮,徐東順還指使王衛成、藍君平在其租住處用透明袋和裝礦泉水的紙箱對上述氯胺酮進行包裝,並向二人表明要將上述氯胺酮運到臺灣。
  同時,徐東順通過他人在廈門市租賃一輛閩DLC667牌號商務車,由王衛成駕駛回東莞市常平鎮,又和王衛成在東莞市租賃一輛粵CTQ016牌號商務車,由汽車租賃公司指派司機代駕。
  2011年7月7日凌晨1時左右,徐東順指使王衛成、藍君平將裝有氯胺酮的紙箱搬到閩DLC667牌號商務車上,與朋友王銘淇(另案處理)乘坐粵CTQ016牌號商務車在前方探路,王衛成、藍君平輪流駕駛閩DLC667牌號商務車跟隨在後一同前往廈門市。
  當日上午7時許,當上述車輛駛至福建省詔安縣沈海高速閩粵收費站路段時被公安人員攔截,徐東順、王衛成、藍君平等人被當場抓獲,公安人員在閩DLC667牌號商務車後車箱內查獲用31個紙箱包裝的氯胺酮,累計凈重558.23千克,氯胺酮含量從55.5至83.2%不等。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徐東順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徐東順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徐東順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且涉案毒品數量大,危害嚴重,其無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裁定核准被告人徐東順的死刑裁決。(完)
  (原標題:福建法院公佈一起涉台毒品犯罪 主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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